2012年9月15日金地集團公司公告收購星獅地產大約56%的股份,但截止到2012年9月27日,星獅未對員工作出任何書面或口頭的任何說明。相反金地集團在2012年9月26日召開員工大會,說原則上不開除員工,但可以減薪調崗,此舉是否合理合法,星獅地產是否應該對員工有所交待或賠償。急盼復,謝謝!!!
尊敬的熊媛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結合您所述情況,金地集團公司收購了星獅56%的股份,即星獅地產的投資人發生了變更,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星獅地產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您與星獅地產簽訂的勞動合同依然有效,星獅地產作爲用人單位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關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硯律師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