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景興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打算辭職,但單位不讓進或者不簽收辭職申請書,建議您在這種情況下,採用郵政特快專遞EMS辭職申請,並且在快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的文件名稱爲“辭職申請書”,同時保留蓋有郵戳的快遞單據。書面通知後超過30日,即使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仍可離職。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其中,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用人單位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若在超出三十天後,單位不爲您辦理相關手續及結清工資,您可選擇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單位所在地或者工作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解決。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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