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工廠工作9年了,今年3月份公司新建電子車間,將我調過去工作,職稱職位不變,勞動合同也沒有變更,但在6月分突然宣佈我所在的電子車間因沒有訂單而關閉,公司在8月份給我開具了單方解除通知書,聲稱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與我的勞動關係,我想諮詢以下:
1. 公司將電子車間的設備全部轉往國外,稱其爲企業資產轉移,請問其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 我們廠共6千多人,十多個生產車間,只這一個小車間的設備因取消訂單而轉走,請問轉移多少資產纔算發生重大變化?
3. 一個6千多人的工廠關掉一個才200人的小車間,算是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麼?
4. 以上情況我可以仲裁獲得2倍的賠償金麼?
5. 公司之前給其他員工的賠償方案是N+3,但沒有跟我就此協商,而是開單方解除通知後給了N+1,如果仲裁失敗,我可以要求公司給我和其他員工一樣的賠償方案麼?
以上,請指點,盼覆,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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