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我縣開挖“塔坡水庫”(人工湖),徵用了我村耕地23.7365公頃(實用520畝),是經魯政土字【2009】358號文件批覆的,卻至今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兩方案未實施、公告未張貼,未讓被徵戶去辦理補償登記,當時我們都毫不知悉;被徵地農民安置也未落實。這說明了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當初未依法行政。已過去三年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 此次徵地批文已過期失效,相關政府部門應給予撤消。
這樣的話,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在今年必需完成的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時,依據中發【2010】1號規定,政府方面應該讓我村或村小組確上權,發給證。再將農用轉用、徵收土地的相關公告及材料,由相關政府部門給予撤消。
盼望上級領導、媒體,給予關注,使我們如得不到徵地補償、農民安置,“塔坡水庫”所用地就仍是我村的,來作爲我們的基本生活保障,再讓紀檢、督察相關部門將他們“欺下瞞上”的這些行爲徹底查清,謝謝。
夏津縣銀城街道辦事處塔坡村民 2012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