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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夏志鋒    提問時間: 2012-08-30 21:21
 標題: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第六條的解釋
內容:

    我於7月20日在河西房管局與賣方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採用公積金貸款。當天將首付款存入資金監管賬戶並在建行河西個人貸款中心辦理了公積金貸款申請。8月28日,擔保公司通知我貸款已經下來,可以辦理過戶手續,聯繫賣方後,賣方拒絕。賣方認爲房產買賣協議中,第六條 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協議訂立後, 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繳納相關稅費。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目前的情況是商業貸款往往要40天才能完成,公積金貸款自受理申請起8個工作日,但並不申請當天就受理,如遇7、8月份公積金調整,則需要耽擱更長時間。而我的情況正是貸款遇到了公積金調整。目前貸款已經下來。我現在該怎麼辦?我完全按法定程序走,我算是違約了嗎?請律師幫忙解釋第六條的明確涵義。

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2-08-31 18:13    是否超時:

尊敬的夏志鋒網友:

        你好,就您諮詢的問題作如下答覆:

        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是由買賣雙方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

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您這邊的情況是由於作爲第三方的銀行的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手續,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張雄律師

                                                                                   2012年8月31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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