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年輕時因工作調動去了外地,退休後返回天津,98年自己買房時因外地戶口不能公產房登記,(房款爲本人自己錢款購買,有關的購房證明及相關人員的證據也在本人手中)只是使用了母親的姓名登記。本人自己購買的房子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過戶,母親已於去年下旬去世,我兄弟姐妹5人在今年辦理了房屋財產公證,其中4人都已經公證完畢,有1人不及時與我辦理公證,其本人已經同意但家屬卻進行阻礙和託延及提出敲詐性的無理要求(也將此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藏起來),我本人也非常生氣,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是否可以訴訟?是告1個人,還是告其家庭?還有就是之前幾人的公證是否有效?望盼解決!謝謝!
尊敬的馬占山網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你的描述,你應當是要主張以繼承方式,獲得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因爲雖然你屬於出資人,但是該房屋是登記在你母親名下,屬於你母親的個人財產,你的購房款,法律上一般認定爲向你母親的借款,應當用你母親的個人財產予以償還。
而公產房糾紛,現天津各法院基本上不予以受理,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