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舅媽因得胃癌在他37歲時去世了,留下我的老舅和妹妹。由於老舅在野外工作不能照顧妹妹,家裏人的幫助老舅又給我找了一個後老舅媽(未登記),開始時還可以(因爲老舅把所有的錢都給她了,大概10萬)但過了一段時間,老舅在外地工作,她對我妹妹不是很好,老舅就留個心眼把他自己的工資卡要回來了,但是後舅媽那有老舅固定的10萬元,自從老舅要回工資卡,他對我妹妹就更不好了,於是老舅跟他分手,她同意了,但是隻歸還老舅3萬元,剩下的她說是青春損失費,請問律師我們該怎麼辦!老舅由於跟他鬧彆扭還出了工傷!請您幫幫我們吧!因爲我媽媽也去世了,我主要心疼我妹妹。她還小!
尊敬的郭女士網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你的描述,兩人屬於同居關係,財產如果已經混同,應當屬於共同共有,在分手後,已經混同的財產,應當一人一半。
至於你所說的10萬元,如果當初屬於老舅單方面的贈與,則性質上變成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僅僅是因共同生活而交由對方保存,用於共同生活,則你老舅可以主張要回5萬元。主要要看將該筆款項交給女方時的名義及目的,如果女方承認該筆款項屬於保管性質(或者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纔可以主張要回全部10萬元。
上述情形如果欲通過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則都需要相關證據予以充分證明,否則將會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感謝你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範爽律師
20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