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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在公司上的是12小時的班制(2個白班,2個夜班,休息2天),但不是全年的,也上過一段8小時的三班制(早,中,夜)。現在的工資計算標準是:
全月12小時出勤:
月加班小時數=實際12H出勤小時數-[8H*(月正常出勤天數(20.83)-12H產假天數-12H婚假天數-12H喪假天數-12H探親假天數-12H工傷假天數)-哺乳假小時數]
並且在這裏還標註不扣錢的假有: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工傷假,哺乳假.
扣錢的假有:病假,事假,遲到,曠工.
但是實際上如果按照上面的公式來計算加班小時數的話,只有有薪休假纔不會被扣掉加班小時數,其它休假一律先從加班小時數裏減掉.
我想知道這個20.83的月正常出勤天數是否合理。並且我是少數民族,8月19日是開齋節,我有正常的一天休息時間,但按着公司這樣的工資計算公式,我相比其他當天出勤的人少了一個12小時的加班費(別人這個月是60小時加班,而我是48小時加班)這樣計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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