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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夏先生
提問時間:
2012-08-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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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商品房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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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本人住天津武清,房屋最近因下大雨露臺漏雨,漏到樓下。樓下住戶要我們賠償,出於同情心理,我們做了一定的補償。房子是09年10月交的,保修期爲5年。可開發商在我們這裏已經沒人了,找物業也說不管,我的房子應該找誰來給修呀。怎麼辦?請幫幫忙。如果找到開發商,開發商不管修,或者是拖着就讓等等也不說不給修,怎麼辦?物業也是拖着,他們從報修到維修有時間限制嗎?我怎麼能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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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2-08-17 14:53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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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夏姓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13條的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因此,如果開發商拒絕或拖延修理,您可自行修理或委託別人修理,費用及相應損失由開發商承擔。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程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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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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