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羣租”問題,受侵害的業主既可要求所有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物業公司也可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對“羣租”行爲採取制止房屋裝修、強行拆除隔斷、恢復房屋原狀、收取超額物業費用等措施。
首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如果出租人違反上述規定,受困擾業主可要求物業制止,若無法解決,可向當地房管部門或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彙報,請求責令其限期改正。
其次,《物權法》第71條賦予了業主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權利,業主完全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出租,也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房子是租給一個人還是租給幾個人,且在民事生活領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租賃合同這樣的民事關係即屬於這一範疇。 但該自由應限制於一定的範圍之內,不得給他人造成侵害或可預見的侵害。根據《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因此業主在出租房屋時不能影響到他人的權利,使他人的正常休息權受到損害。
另外,在賠償方面《物權法》第84條相鄰關係規定稱,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因此鄰里之間必須從團結、和睦出發,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儘量通過相互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或環保部門、人民法院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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