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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話題】羣租擾民現象不止 根治需多方努力

網民“馬森”:我是萬通上北新新家園的住戶,我們家住在52號樓19樓,自從搬進來,樓上就沒消停過,一幫羣租戶每天從下午5點以後就開始鬧,一直到半夜2、3點還鬧。能不能把他們清走?還我們一個安靜的環境! [點擊查看詳細]

網民“範修宇”:濱海新區十三大街清竹園羣租現象極爲嚴重,羣租客大多是農民工。尤其是清竹園2-2-1501、2-2-0103,每間屋子裏面住了不下15人。民工也不容易,也是值得尊重的人。但是他們的確嚴重影響到了小區生活,現在夏天了,他們不關門,光着身子在屋裏走,屋子裏散發出的臭味充斥着整個樓道。 [點擊查看詳細]

網民“王志國 ”:塘沽區首創國際1棟903,一個兩居室隔了五六個房間,住了十多個人,都是社會上的一些小年輕的人,天天吵,嚴重影響周邊居民,造成了安全隱患。物業人員也頭疼,但沒有執法權力。希望政府能出面及時解決這一問題。 [點擊查看詳細]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打響治理羣租第一槍

 

2011年2月住建部出臺《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2011年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開始施行,其中第八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 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違反該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 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詳細]

 

天津塘沽管委會開展爲期一年的專項整治活動

天津塘沽管委會從2011年7月—2012年7月聯合公安、街道、物業、法院、消防、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對塘沽商品房屋租賃市場(包括羣租房、地下室、車庫)共同開展爲期一年的專項整治活動。目前,此工作按照階段性安排,已經完成宣傳登記階段。 ...[詳細]

規定實施一年津城羣租房沒改觀 租金低廉是主因

2011年2月1日起,新的《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也就是說要對羣租現象進行治理。 ..[詳細]

 
 

針對“羣租”問題,受侵害的業主既可要求所有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物業公司也可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對“羣租”行爲採取制止房屋裝修、強行拆除隔斷、恢復房屋原狀、收取超額物業費用等措施。

首先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如果出租人違反上述規定,受困擾業主可要求物業制止,若無法解決,可向當地房管部門或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彙報,請求責令其限期改正。

其次,《物權法》第71條賦予了業主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權利,業主完全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出租,也有權利決定自己的房子是租給一個人還是租給幾個人,且在民事生活領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租賃合同這樣的民事關係即屬於這一範疇。 但該自由應限制於一定的範圍之內,不得給他人造成侵害或可預見的侵害。根據《物權法》第83條規定:業主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因此業主在出租房屋時不能影響到他人的權利,使他人的正常休息權受到損害。

另外,在賠償方面《物權法》第84條相鄰關係規定稱,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因此鄰里之間必須從團結、和睦出發,本着互諒互讓的精神,儘量通過相互協商,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或環保部門、人民法院調解處理。 ...[詳細]

羣租房客擾民 業主如何維權

《政民零距離》網民智囊團成員蔡玉勝

蔡玉勝:簡單的禁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羣租問題

解決羣租問題,從供給的角度看,政府在禁止居民住宅羣租的同時,應該大力發展外來建設者的廉租制度,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可以利用現有的空置房屋進行統一改建,讓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租給還沒有能力購置房產或能夠承擔民宅租金的外來建設者。從需求的角度看,應該鼓勵企業和勞動力需求單位,集中組織爲務工人員統一租賃住房,解決分散租賃帶來的諸多問題。作爲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部門,應該爲集體租賃行爲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在管理上,需要重視和提倡以社區爲基礎的社會管理。提倡小區將羣租等行爲納入到業主契約的範圍中,授予業委會必要的干預權利,增強社區自治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能,業主作爲房屋產權所有者,要明確作爲第一責任人身份,中介公司在對房間的租賃也應承擔必要的責任,避免權利和責任背離。物業公司要相應地負起監督和服務的責任,發現違法羣租行爲及時上報。

在政府管理上,相關政府部門在管理上,公安機關、綜治辦、房管部門、物業管理部門需要協調聯合執法,衛生消防規劃等各部門參與其中,加大羣租的違法成本。 ...[詳細]

關穎:“羣租擾民”需強化管理、依法維權

“羣租擾民”問題涉及三個羣體,一是出租者,二是租房者,三是相鄰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出租者是直接的經濟上的受益者,當然期望收益越多越好。利益的趨使讓他們成了“羣租”現象的助推者;租房者大多是低收入的外來務工者或無收入的學生,“羣租”不僅經濟負擔輕,也因羣體的同質性強,居住地也成了交友、娛樂的場所,他們成了“擾民”問題的製造者;相鄰者則由於 “羣租”、“擾民”破壞了和諧寧靜的居住環境和存在安全隱患,而成了直接受害者。

有鑑於此,我的看法是首先規範出租者。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規定,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申請登記”等進行嚴格管理,細化對出租者的要求和違規處罰,讓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規者無利可圖,便會削減其羣租的積極性;其次對租房者強化管理和監督,由出租者、物業管理者、社區工作人員等在安全、衛生、噪音等方面與其共同簽訂協議約法三章,監督其執行並教育其自律,違者由出租者和租房者共同承擔責任;三是強化居民自治,依法維權。羣租對鄰居產生的問題已涉嫌侵害業主的相鄰權,可依《民法通則》、《物權法》中有關相鄰權的規定進行維權,對嚴重擾民的向公安部門投訴。 ...[詳細]

《政民零距離》網民智囊團成員關穎

羣租擾民令行不止 根治需多方努力

羣租現象由來已久,所引發的鄰里矛盾和安全隱患激增,一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11年出臺的《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明令禁止將房屋分拆、隔斷成“化整爲零”的“羣租”。一年多過去了,“羣租”現象依然存在,居民投訴屢見不鮮。近一段時間,《政民零距離》也收到不少網友關於“羣租”擾民的投訴。

羣租之所以屢禁不止,足以表明價格便宜的羣租房仍然大有市場。選擇這類住房的羣體大致有兩類:一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處於職業生涯起步階段,收入水平有限,一部分甚至還需家裏補貼;二是外地打工族,隻身一人在外,手中資金有限,任何事都需精打細算。他們的相同在於資金短缺,所以暫時只能選擇更爲便宜的羣租方式。之所以有了這樣大的市場,造成了衆多二房東、中介等乘虛而入。他們從房東手中租借到房屋,再通過羣租的方式轉租給他人,利潤瞬間暴漲,因此成批的“羣租房”便應運而生。

雖然《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2月份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但從一年多的實施效果來看,還尚不能明確直接的主管部門。發生羣租客擾民事件後,一般都由物業公司進行調解,或撥打110交警方處理,政府部門的直接管理尚處真空狀態。因此,要徹底解決羣租問題,恐怕單靠一紙禁令還不夠,還需多方共同努力。 ...[詳細]

羣租現象還繼續存在,羣租糾紛也不斷髮生。爲了避免糾紛的發生,解決羣租問題,除不斷完善立法、有效運用法律工具外,還應當切實加快城市廉租房建設,讓中低收入者享受居者有其屋的待遇,從根本上祛除“羣租”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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