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現象由來已久,所引發的鄰裡矛盾和安全隱患激增,一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2011年出臺的《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明令禁止將房屋分拆、隔斷成“化整為零”的“群租”。一年多過去了,“群租”現象依然存在,居民投訴屢見不鮮。近一段時間,《政民零距離》也收到不少網友關於“群租”擾民的投訴。
群租之所以屢禁不止,足以表明價格便宜的群租房仍然大有市場。選擇這類住房的群體大致有兩類:一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處於職業生涯起步階段,收入水平有限,一部分甚至還需家裡補貼;二是外地打工族,只身一人在外,手中資金有限,任何事都需精打細算。他們的相同在於資金短缺,所以暫時只能選擇更為便宜的群租方式。之所以有了這樣大的市場,造成了眾多二房東、中介等乘虛而入。他們從房東手中租借到房屋,再通過群租的方式轉租給他人,利潤瞬間暴漲,因此成批的“群租房”便應運而生。
雖然《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2月份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但從一年多的實施效果來看,還尚不能明確直接的主管部門。發生群租客擾民事件後,一般都由物業公司進行調解,或撥打110交警方處理,政府部門的直接管理尚處真空狀態。因此,要徹底解決群租問題,恐怕單靠一紙禁令還不夠,還需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從執法方面來講,政府出臺相應規定後,應由公安機關、消防、物業等部門配合執行,衛生、消防、規劃等也應參與其中。公安部門負責落實房屋出租人的登記工作,並取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家庭旅館經營的行為,抑制群租帶來的暴利;消防部門應該從規范管理的角度出發,嚴禁群租房使用很多用非耐火材料的木板分隔房間等;房管局負責查處將房屋分割搭建過程中,擅自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以及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責令改正並實施處罰。
其次,從自約方面來講,租房者要加強自律,做到不影響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房主本身也要負起責任來,在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對規范住房、不可擾鄰等做為約束條款,合理制約租房者的行為。同時,其他業主和物業也相應地負起約定、監督的責任。
再有,政府應大力推進保障性房屋建設,進一步降低申請公租房、廉租房的門檻,擠壓群租房的市場,讓群租現象得到進一步的有效治理。
群租現象仍然存在,群租糾紛也不斷發生。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僅靠一部法規不足以起到根治的作用,還需各方共同努力,讓低收入者享受“居者有其屋”的待遇,從根本上祛除“群租”之患。(文/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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