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擾民”問題涉及三個群體,一是出租者,二是租房者,三是相鄰者,各自有著不同的利益需求。出租者是直接的經濟上的受益者,當然期望收益越多越好。利益的趨使讓他們成了“群租”現象的助推者;租房者大多是低收入的外來務工者或無收入的學生,“群租”不僅經濟負擔輕,也因群體的同質性強,居住地也成了交友、娛樂的場所,他們成了“擾民”問題的制造者;相鄰者則由於“群租”、“擾民”破壞了和諧寧靜的居住環境和存在安全隱患,而成了直接受害者。
有鑒於此,我的看法是首先規范出租者。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規定,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申請登記”等進行嚴格管理,細化對出租者的要求和違規處罰,讓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違規者無利可圖,便會削減其群租的積極性;其次對租房者強化管理和監督,由出租者、物業管理者、社區工作人員等在安全、衛生、噪音等方面與其共同簽訂協議約法三章,監督其執行並教育其自律,違者由出租者和租房者共同承擔責任;三是強化居民自治,依法維權。群租對鄰居產生的問題已涉嫌侵害業主的相鄰權,可依《民法通則》、《物權法》中有關相鄰權的規定進行維權,對嚴重擾民的向公安部門投訴。解決“群租擾民”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是體現我市社會管理創新水平的一個案例。需要法律法規保障、強化執法和監督機制,也需要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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