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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http://ms.enorth.com.cn 2012-04-10 13:06
  •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交警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 國務院出臺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保障學生就近入學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今起正式施行 不含高中生
  • 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2012年4月5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爲什麼要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

      答:孩子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孩子們的安全牽動着家長和全社會的心。近年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孩子們上學路途趨遠,上下學交通風險增大,一段時期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非常關切,全社會高度關注。儘快制定出臺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建立起有法律約束力的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集體乘車安全,已顯得十分迫切。溫家寶總理去年11月明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校車安全條例作爲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務,迅速啓動。

      問: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條例的制定如何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確保立法質量?

      答:這是條例起草工作必須把握好的問題。溫家寶總理在起草部門的有關報告上批示:要繼續努力,毫不鬆懈,邊徵求意見,邊修改完善,爲人民利益和孩子安全,不斷提高條例的質量。起草部門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遵循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努力抓緊各項工作:

      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近年來,教育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了有關校車安全管理的規範性文件,10多個省(區、市)和40多個設區的市制定了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這些規定及其實施經驗爲起草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起草部門對各地和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及實施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是可行、有效的規定吸收到條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門還蒐集了1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校車安全立法作爲研究參考。

      二是廣泛調查研究,瞭解實際情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起草部門向各省(區、市)和各有關部門發函徵求意見;到一些地方重點是農村地區調研,實地考察校車運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先後召開10多次座談會,直接聽取了21個省級和45個縣(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學校、幼兒園、校車提供單位的負責人和學生家長、公安交警、校車司機的意見。並將起草出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上網全文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反覆論證修改。起草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包括公衆提出的7000多條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對草案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並再次到一些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地方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問:條例採納了公衆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見?

      答: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響強烈,普遍認爲,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很有必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公衆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將公衆意見梳理彙總,通過媒體如實向社會公佈。許多意見的觀點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於我們從實際出發,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統一出發,更加全面地研究考慮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起草部門對公衆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問題,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公衆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衆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此外,還根據公衆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問: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依循堅持以人爲本,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保證制度規定切實可行的總體思路。具體說,一是要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節,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安全有保障,實際可執行。二是條例應主要規定保障校車安全的制度規範,同時要處理好與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總體制度和政策的銜接。三是應考慮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不同情況,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時,給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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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人民日報  編輯: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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