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賣腎的理由不盡相同但都缺錢,無人不痛恨中介但還是願意賤賣身體器官
◎每個人賣腎的動機,其實並不複雜。但現實的殘酷就在於,每一個看上去似乎並不足以解釋賣腎行爲的理由,其背後隱藏的是個體的命運之困。在無奈的現實面前,在所謂自尊的驅使之下,他們選擇了賣腎。
◎明明知道一個腎能賣多少錢,但到賣腎者手裏能有1/10就不錯了。中介、老闆、主刀醫生、麻醉師、護士,每一層都要拿錢。這些錢,都沾着賣腎者的血。
◎中介分成兩個體系,一個專門找患者,這些人常年遊蕩在各大醫院裏;另一個專門找“供體”。強子就是找“供體”人羣中的一個小老闆,負責出錢“養人”,通過中介做成一例腎臟移植手術,可以提成5萬元。
◎在小老闆強子的下面,有線上和線下工作人員。線上有各種網絡客服,包括通過QQ、網頁、論壇等非法網絡廣告。線下工作人員主要負責“養人”,提供食宿,管理鬆散,來去自由。等到“供體”配型成功後,就與主刀醫生聯繫,安排手術。
廣東德比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春蘭:
欺騙他人捐器官可判故意傷害罪
3月22日,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杭州表示,我國將盡快建立器官捐獻體系。專家表示,建立完善的器官捐獻體系,是改變器官移植亂象的根本出路。
2012年2月,北京檢方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對犯罪嫌疑人鄭某等16人進行起訴,該案爲我國最大一起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案,共非法出賣51個腎臟器官,涉案金額超過千萬。
廣東德比律師事務所郭春蘭律師表示,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確規定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一旦發現有違法行爲,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將對當事雙方按交易額1—8倍進行行政處罰。”
郭春蘭告訴記者,從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將組織他人賣器官入刑,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明確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等處罰;以及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盜竊、侮辱屍體罪的規定處罰。
尋找“供體”—提供食宿—安排體檢—配型成功—簽署協議—移植手術,是非法器官交易中介的典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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