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在社會上產生很大反響。有的律師認爲,新規定會縱容醉駕。而更多的法律人士則表示,新規定主要是爲了讓受害人能及時獲得賠償,與以往的相關規定相比更人性化,更具有公益性質。
異議者醉駕的可能性會提高
天津市律師劉晟廷對這一規定持否定態度。他表示,醉駕入刑之後,對醉酒駕車的行爲產生很大的威懾力,一些地區酒後駕車行爲明顯減少。而過去保險公司對醉駕肇事拒賠,對於醉酒駕車也是一種“壓制”。入刑加上需要自己賠償損失,使很多嗜酒的駕駛員在端起酒杯前會三思而後行。而新的司法解釋規定,醉酒駕車發生事故由保險公司先進行賠償,這對醉酒駕車行爲是一種縱容,一些人醉駕的可能性會提高。劉律師表示,如果醉駕肇事者以無錢賠償爲由拒絕保險公司的追償,不僅牽扯保險公司的人力、物力,且浪費司法資源。
支持者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
而天津市很多法律工作者對徵求意見稿上的新規定持贊成態度。天津市律師宋曉毅表示,肇事者無論醉駕與否,其給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都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受害人經濟能力一般,而且得不到及時賠償的話,其生活必將陷入困境。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交強險的賠款不以司機的過錯爲前提,這對於受害人來講更人性化,更具有公益性質。
談到新規定是否會縱容醉駕時,宋律師認爲,醉駕已經入刑,其對於醉駕的懲處已經十分嚴厲。相信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不會起到鬆開司機心頭上緊箍咒的作用。況且,保險公司還可以行使追償權利,醉駕者根本無法擺脫賠償責任。另外,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徵求意見稿上的規定,正與《保險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
保險公司這樣做會加大成本
對於徵求意見稿上的規定,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普遍表示憂慮。天津市某保險公司的一位理賠經理對記者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規定,在醉駕、毒駕中,保險公司只需要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墊付一些必要的搶救費,可以不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另外,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也要對醉駕等行爲進行免賠約定。
保險公司之所以這樣做,一是爲了不給醉駕者以可乘之機,二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商業利益。而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如果通過,肯定會加大保險公司的成本。據悉,一些保險公司正在進行研討,準備就徵求意見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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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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