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爲2012年4月21日。以辦理交通事故案見長的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律師,接受採訪時表示:“這部徵求意見稿出臺了很多新規定,涉及的都是百姓關心的問題,傾向於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是一部關注民生的法律。”針對市民最關注的問題和目前較爲集中的三類案例,記者請律師進行了解讀。
車被撞壞
租車錢該誰出?
市民吳女士今年春節前遇到一個煩心事,新買的本田雅閣在外環線被人撞壞了前臉,不得不送修。正值春節,購物出行、走親訪友都需要用車,吳女士只能租了輛車來用。但當她向全責的對方主張租車費用時,卻遇到了麻煩。對方稱,現在出行方式很多,吳女士完全可以乘公交、地鐵出行,租車一天三四百元純屬“擴大損失”,不予賠償。
“關於租車費用是否支持,業內一直存在爭論。有人主張車輛修復期間的租車費用是間接損失,至於是否賠償,以前的法律未見明確規定。雖然最高法的相關批覆中曾就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進行過規定,但未明確租車費用,民法通則中有損害他人財產應折價賠償的規定,也僅侷限於法理層面,缺乏可操作性。”
潘強稱,以前擊水所也曾辦過類似的案件,雖然最終爲當事人爭取到租車費用,但經歷了很多周折。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明確了租車費用應獲支持,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爲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已經支付的費用確定該損失的數額。”如果上述《徵求意見稿》得以實施,吳女士的煩惱就不成問題了,潘強稱,“今後,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理直氣壯地索賠租車費了。”
醉駕出事故
保險公司賠不賠?
這是一個經媒體報道的發生在外地的案例。2009年某日晚,張某與朋友小聚,吃飯喝酒後駕車上路,撞上前方直行車輛,致對方車內的吳先生受傷。後經鑑定,張某事故發生時已達醉酒程度。吳先生起訴後,保險公司堅決不墊付先期搶救費用,理由是張某醉駕,責任應該自擔。這種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鮮見。一種普遍存在的思維邏輯是,醉駕者咎由自取,出了事沒理由找保險公司。而這種說法的推行必將導致傷者的及時救治得不到保障。
《徵求意見稿》第17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天津日久律師事務所張清武律師認爲,這一規定極大保障了弱勢的受害者權利,完全從人性化方面考慮,如果得以實施,必將減少交通事故對社會造成傷害,避免受害方不能及時得到搶救和治療的現象發生。
“可能有人會認爲本規定客觀上縱容了醉駕者、吸毒者等違法行爲,這是不正確的。”張清武說,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實際上,現在許多法院已經在這樣做,對於受害方起訴保險公司,法院一般都支持,反之,肇事方先行墊付後再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兩車撞人
保險公司咋賠?
張某駕摩托車將騎自行車人李某撞倒。隨後,王某駕駛小客車又撞到李某。交警認定,摩托車司機主責,小客司機次責,騎車人不負責。官司打到法院,李某索賠13萬餘元。庭審查明,摩托車沒上交強險。小客車的保險公司認爲:摩托車也應有交強險,故只同意賠償交強險限額的一半損失,即醫療費5000元,其他損失55000元。
“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並不低,如果保險公司不賠,摩托車司機又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傷者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證。”潘強說,關於這種情況如何賠,以前確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只能根據既有的法律法規和法理來判案,容易產生一種案情多種判決結果的情況。
《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賠償權利人請求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在鼓動人們拒交交強險,實則不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另案起訴被告二輪摩托車司機,要求其在交強險限額內分擔一半損失。”潘強說,這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的要求也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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