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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上午近10點,我在和平區榮安大街歸國華僑聯合會門前便道,被深70毫米的管線井井蓋邊緣崴腳後摔傷左膝筋膜(已向派出所報案並調出監控錄像)。至今膝蓋處疼痛活動不便。多次找到井蓋產權單位聯通天津和平公司,她們堅稱先有井蓋後修道路,井蓋沒提升得找和平道路。和平道路管理稱他們兩年多沒施工,且每修路也都把井蓋產權單位找來,此事應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至今一個半月問題無果,花掉不少錢,給我的經濟和精神造成很大壓力。
根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檢查井“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三、《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路面十五毫米,發生窨井塌陷、井蓋缺損等現象,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第三十九條“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履行修復義務造成人員、車輛事故的,由產權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四、《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第七條強調:“管線井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其產權單位負責。”我認爲聯通和平公司應對此負責並賠償。但其態度強硬拒不承擔。我不想打官司,一則曠日持久,二則有理也可能輸。想請律師幫助
張金蘭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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