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以案件沒有結束還需要鑑定爲理由扣車7個月不給任何扣車手續。後在信訪部門的要求下開了扣車單據,在我全險的情況下,然後又以事故 必須交保證金爲理由繼續扣車不放已一年半的時間了。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車輛的檢驗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有期限的。而且今年實行的國家行政強制法對相關的事情也有了規定。
請問律師,我是不是可以告交通部門侵害我的利益要求賠償。
第一,根據國家行政強制法,要求交通警察提供車輛的存車費用.
第二。對於這麼長期限由於風吹日曬造成車輛的貶值,以及車輛長期不開造成車輛損害的維修費用。以及當時我車輛離過保修還有半年時間,就是我車輛取出後半年之內 車輛屬於保修範圍的故障維修費用找交通部門報銷.
第三,賠償我這麼長時間改換交通方式的費用,或者我把車租出去的應得利益。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實踐中,交管部門一般是要扣留肇事車輛的,或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提取車輛。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