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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周菲    提問時間: 2012-04-09 10:44
 標題:房子合同問題
內容:

    我2011年9月份付全款買的房子至今未簽合同(開發商的責任),能退嗎?

回復部門: 房地產    回復時間: 2012-04-09 15:41    是否超時:

尊敬的網民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高院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准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如雙方協議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合同尚未成立,可以要求返還房款。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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