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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網民您好:
對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高院公布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准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如雙方協議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合同尚未成立,可以要求返還房款。
謝謝您的參與!
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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