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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鹽的舒先生闖黃燈,吃到一張罰單。舒先生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爲由,把交警部門告到海鹽法院。一審敗訴後他又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4月6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於有了結果,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爲,該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黃燈表示警示”。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的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若認爲“黃燈亮時,沒有禁止未越線車輛繼續通行,因此所有車輛均可繼續通行”,不僅違反該法條語義及體系上的內在邏輯,使得黃燈與綠燈指示意義雷同,更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爲。上訴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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