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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視出質量問題維修謊稱雷擊所致
【案情回放】2011年7月,寧河消費者杜某到工商部門反映,其於2010年7月17日以2499元價格購買一臺長虹牌液晶電視機, 2011年7月電視機出現無圖像情況。報修後,長虹特約維修服務站人員上門檢驗,結論爲:電視機故障系雷擊造成,不屬於“三包”範圍,如果修理需要自己擔付維修費200元。消費者認爲維修人員說法有詐,由此向工商部門申訴。
【處理結果】經工商分局調查覈實,杜某的電視機在出現故障那段時間當地根本無雨,也沒有出現過打雷現象。通過質監部門檢驗,該電視機故障是由電阻器件老化導致,經調解,被訴方賠償消費者500元。
【案情分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維修服務站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職做出錯誤結論,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十、高濃度複合化肥成分與標識不符
【案情回放】2011年5月,工商分局接到反映稱在天津某農資有限公司所購化肥疑存在質量問題,請求工商部門開展調查。
【處理結果】轄區分局接到消費者反映的同時恰好擬在該企業開展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對農資公司所售的高濃度控釋複合肥進行抽樣檢測,經天津質量監督六十三站檢驗表明,送檢化肥樣品總養分含量不符合包裝明示的指標要求,K2O含量不符合復(合)混肥料養分測定值與標明值,結論爲不合格產品。經進一步覈實,被訴方於2011年初以每噸3280元的價格購進一噸化肥。截至案發,上述化肥以每噸4000元價格全部售出,非法獲利720元,被訴方已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商部門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並處以6000元罰款。
【案情分析】《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三十四條規定,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爲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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