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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非法加工保健內褲
【案情回放】2011年初,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申訴和企業舉報,反映天津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銷售的保健內褲有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爲。
【處理結果】經工商部門調查覈實,該產品是天津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未經另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許可下,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非法生產,截至案發已加工保健內褲30460條,銷售9000條,非法獲利2700元。對其檢查時還發現,現場有成品保健內褲21460條,當事人已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爲,遂做出沒收剩餘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10661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第(三)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當事人銷售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廠址的保健內褲,該行爲已經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廠址保健內褲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保健內褲的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四、蠶絲羊絨內衣不含標註成分
【案情回放】2011年12月,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價格爲169元的“時尚暖彩蠶絲內衣”和269元的“時尚貴族蠶絲羊絨衣”各一件,穿用時疑衣服所含成分,於是將兩件衣服送至天津紡織纖維檢驗所鑑定,檢測結論爲,未檢測出蠶絲和羊絨成分,產品所標註的成分與實際檢測結果相差甚遠,以次充好,引發消費者的反映。
【處理結果】經工商部門調查覈實,上述商品該超市共計購進46件,截至案發,商品售出27件,餘19件。證據表明,超市銷售的產品標示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示必須真實,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之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並對尚未銷售的商品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處以8930元罰款。
【案情分析】經營者在銷售產品過程中若已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對消費者提出的所售存在問題產品,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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