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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行收錢不給票車主無法上牌照
【案情回放】申訴人劉先生爲德州人,於2010年4月在某摩托車銷售服務部購買一輛摩托車,價款爲9800元。當時該銷售部未給消費者開具消費憑證,承諾過段時間補開。由於無消費憑證,申訴人無法在其當地辦理車牌照,導致2011年初因無牌照上路被交管部門處罰,爲此引發申訴。
【處理結果】轄區分局經調查覈實,被訴方在銷售商品時沒有爲對方出具消費憑證導致消費者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被訴方賠償消費者1500元,並出具了消費憑證。
【案情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但實際情況是,在交易過程中,經營者或出於偷逃稅款、逃避法律責任,抑或圖省事以及消費者不積極主張等,經營者不主動出具購貨憑證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經營者應按照《消法》之規定,應主動出具購貨憑證,對不出具憑證的,消費者可要求商家出具。
八、健身房人去樓空多名持卡者處於無奈
【案情回放】自2011年1月25日開始,陸續有多名消費者向工商部門申訴,某小區健身房在未給會員辦理退卡手續情況下人去樓空。據消費者反映,該店停業前共發展會員140多名,從每個人持有的消費卡餘額估算,直接損失約爲15萬餘元左右。
【處理結果】工商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即刻介入調查,經調查覈實,該健身房屬於無照經營,作爲場地出租方和小區管理者,小區物業負有責任,經分局認真細緻的工作,由小區物業先行賠償140餘名消費者3萬餘元損失。
【案情分析】無照經營行爲違法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易造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爲無照經營提供便利,《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對爲無照經營提供場所的,應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鑑於本案中小區物業積極賠償消費者損失,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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