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糾紛的事實,證據爲核心
1、書證是證據之王,其他證據類別很難推翻書證。如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與書證向衝突時,根據證據規定應當優先適用書證。當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其他證據非常充分,並且能夠形成證據鏈條,確實反映了客觀事實,可以考慮否定書證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運用其他類別的證據推翻書證是比較難的。
2、口頭交易,應當具有時刻留取證據的保護意識。如二手房/商品房買賣中有很多口頭承諾,由於這些承諾沒有被固定下來,今後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很有可能產生糾紛。因此,在交易過程中,應注意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
◇尊重事實、調整思路,切忌自以爲是
第一、正如以上所講的,訴訟過程中的事實是有證據能夠證實的事實,沒有證據,所謂的事實是不能被認定的。因此,當事人在維權時,切忌要注意自己對“事實”這個概念把握,一定要與審判要求的事實相吻合,也就是必須有證據的存在。
第二、如果在訴訟中發現自己的思路或者做法偏離了事實基礎,或者偏離了訴訟要求的事實要件,就必須及時調整思路,糾正自己不正確的維權思路和具體的操作方法。
◇及時有效諮詢,需求專業支持
每人對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對一些法律事實的認識也是各自有各自看法。這就形成了在維權中應當對事實基礎把握何種觀點,對法律規定如何理解。例如《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中有一項解除勞動合同時“代通知金”的規定,代通知金爲一個月工資。但很多當事人在追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除主張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之外,還主張“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產生的補償,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賠償是相矛盾的,不可能同時適用。而作爲當事人認爲此條款對自己有利就去爭取,並且寄予很大的希望,當該項主張沒有得到支持的時候,認爲裁決或判決不公平,這顯然是對法律規定的理解存在錯誤。所以,當自己維權時,如果在關鍵環節涉及到專業領域,應當諮詢專業人員,由專業人員在此類知識方面給予支持。例如關於出現房屋質量問題需要先諮詢質檢部門、出現標的價值糾紛時應諮詢物價或者評估部門、醫療問題諮詢醫療專業部門。只有經過專業指導之後,才能判斷自己維權的範圍、實現的程度、勝訴敗訴比率。
◇客觀分析利弊;平衡各方權益
維權應當持有一顆平常心,尤爲訴訟等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因爲證據的匱乏或者依據不足而導致維權目的不能百分之百實現,所以維權不能過分地執着。首先,應當冷靜地對自己維權中,整體案件事態進行分析,找出自己不足之處或者依據匱乏的地方,客觀地看待這個事件;之後,再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方面是哪些,固定好自己主張,不要將自己應得到的由於操作不慎而丟失;最後找出對方不足之處,綜合分析,這樣就能在維權中衡量各方的權益利弊了。
需要提示:最不可取的是,僅看到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或者僅看到對方不利的方面,沒有客觀分析、衡量雙方權益,也沒有去衡量裁判機關的可行性。例如,員工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但基於法律規定又主張由公司爲其繳納。實際維權者主張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但社保部門在實際操作中是無法執行的,所以此類主張可能因爲客觀不能實現而裁決不予支持。
【本文由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尚斌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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