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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頻發的校車事件引發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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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2-01-09 13:26:05  編輯:文婷
·天津查處校車違法853起 嚴查粘貼深色遮陽膜 ·十部委會診『新校車標准』 提出應考慮農村實際
·校車國家標准草案征意見 補貼政策須細化

  近年來頻發的校車事故慘案,讓人心痛,也讓浮想聯翩。我想起了我們70後這一代在少年兒童時期時候,雖然經歷了經濟困難眼界不寬等等,但與現在的少年兒童相比還算是幸運兒,起碼生命危險不大活過來了。現在的少年兒童正生活在經濟快速發展,知識高速傳播,生活多姿多彩的五彩繽紛令人目眩的時代,吃穿玩用均能滿足甚至追求名牌。如此愈來愈好的趨勢,為何頻發校車慘案,危及少年兒童的生命。其實是由於有些人被經濟利益衝昏了,道德水准下降了,責任心沒有了。於是,我們開始反思,需要上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問題,需要依靠國家的意志和強制力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了。

  2011.12.1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向全社會征集修改意見,力求完善。以下第一部分舉幾個案例並結合該條例草案與大家共同學習,已達普法目的。第二部分和大家分享一下本人針對該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希望能為下一代的健康成長獻出一份微薄力量。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下午,江蘇省如皋市郭園鎮發生一起慘劇,7座的校車內竟被塞進了26個孩子。上車10分鍾後,4歲女孩吳憶羅因車廂內擁擠發生呼吸困難,最終不治身亡。

  分析:從目前情況反映,是由於超載引發的悲劇。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該校車駕駛人太缺乏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了,他的駕照不知是怎麼取得的。他的職業道德也經不起考驗,如果是他自己的孩子他也忍心這麼做嗎,試想7座的校車如何被塞進26個孩子?還有應該受到譴責的就是該幼兒園或學校,對校車以及駕駛人疏於管理,此種違法違規超載行為居然沒被發現或是視而不見。幼兒園或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為了避免類似現象的再次發生,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此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第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然而這些事情該幼兒園或學校都沒有做到。此次事件不僅該駕駛員應承擔因違法超載導致4歲女孩吳憶羅發生呼吸困難,最終不治身亡的損害賠償責任,該幼兒園或學校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的個人觀點認為,既然有校車,學生家長將孩子送上校車,孩子的監控照管由家長這一方就轉向了學校。並且學校自願提供校車服務希望學生都乘校車到校,此時校車成為學校的延伸,學校校車接到的不僅是學生也是一份責任,畢竟此時孩子處於學校方面的監護中,當然學校是否履行職責另當別論。

  案例二:2011年3月,在北京門頭溝地區,一輛核定載客49人的客車,載著81名幼兒園師生,以98公裡的時速撞上路邊的施工圍擋,造成一名男童死亡。此客車系某汽車租賃公司所有,而34歲的肇事司機竟有10年的吸毒史。

  分析:這是一起因超載超速,駕駛員有危及行車安全的不良嗜好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慘案。關於超載問題在上一個案例中已講到,這裡不再重復,關於超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駕駛人對損害的發生是有嚴重過錯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該幼兒園也難逃法律的追究。因該車上同乘的幼兒園老師作為幼兒園派出的隨車老師應該對駕駛人起到監督並要求改正錯誤的作用,在發生超載超速的情況下,他應責令司機改正否則拒絕開行並報告幼兒園負責人,同時應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然而這些都沒有做到。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鑒於此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裡。第二十二條規定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第三十七條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後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凡此種種案例舉不勝舉,有因為司機和教師疏忽清點幼兒人數,造成荊州市兩名年齡不到4歲的幼兒,在被幼兒園校車接到幼兒園門口後,竟被司機和接車老師遺忘在校車上。當時的氣溫高達31℃。在校車內悶了8個小時後,兩名幼兒的遺體纔被發現。還有的因使用未經許可的黑校車(貨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最近發生的一起事故,2011年12月12日17時40分許,首羡鎮中心小學一核載52人的專用校車載著47名學生返家。17時50分許,當車行至張後屯村附近時,車上尚有29名學生,因躲避一輛人力三輪車,校車發生側翻滑入路邊水深達到60厘米的溝內[1],共有23名學生送醫院救治。到12月13日2時30分,又有3名學生因搶救無效死亡,目前還有8名傷者正在治療。至此,事故死亡人數昇至15人(豐縣宣傳部門介紹)。(改口)豐縣人民政府14日下午晚些時候召開校車側翻事故以來的第三次新聞發布會,豐縣公安部門表示,根據當事司機洪旭最新的交代,事故發生時車上學生有47人,而公安部門能夠確認的人數為41人,此前公布的這一數字為29人。因事故駕駛員無力承擔巨額賠償,豐縣政府參照有關法規,核定給每位遇難者家庭代償死亡賠償金等以及支付救助金共計50.2萬餘元。據悉,副縣長已被停職。

  如果該車的行駛路線能繞開此危險路段,或有關部門對此危險路段能夠加裝護欄或是在上下學時間段專供校車通行禁止其他車輛通行,那麼慘劇也許不會再次上演。

  為了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長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需要各職能部門的支持。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從學校的規劃布局、公共交通的發展、校車使用的對象、校車資金的籌措、財政支持的范圍、校車的運營模式等各方面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規定。如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第三條第一款)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三條第三款)

本文由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楊靖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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