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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方面,明確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辦理校車注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校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並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負責。為此,征求意見稿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並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時,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第十三條第三款)。
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駛安全的基礎。針對實踐中屢有發生的將安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以至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等安全保障條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第十四條)。並規定,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第十八條)。為保證校車持續符合安全標准,征求意見稿還對校車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等作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鑒於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征求意見稿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方可駕駛校車(第二十二條)。征求意見稿還對校車駕駛人的出車安全檢查以及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校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裡,並對嚴禁校車超載作了重申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征求意見稿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准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第七章)
【本文由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楊靖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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