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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頻發的校車事件引發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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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  2012-01-09 13:26:05  編輯:文婷
·天津查處校車違法853起 嚴查粘貼深色遮陽膜 ·十部委會診『新校車標准』 提出應考慮農村實際
·校車國家標准草案征意見 補貼政策須細化

   二、本人針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

  下面說說本人提出的草案修改意見,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也希望大家能為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出謀劃策:

  第十三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1、有關部門應對安全守則的必備內容和方面作出規定,允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補充其他內容。避免因受到個人理解因素影響而發生意料之外的乘車安全事故損害未成年人健康,並加重學校風險與責任。

  2、安全守則內容針對未成年人特點應生動、形象、易記。

  第十五條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查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發給校車標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提出的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應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顧社會車輛通行需求的原則審核確定。

  建議第三款改為:教育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對校車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及途中停靠點校內外停靠點共同審核,之後,持允許使用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因為第一款規定了申請許可的事項及審核機關,第二款規定了持教育部門的許可證明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及核發校車標牌,但此時申請材料已經批准,申請人已獲得許可,規定申請人持許可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那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什麼材料來審查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所以只能是形式審查和對機動車性能的審查,無從審查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對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的條件前五項沒有意見,當出現第六項情況時,需有人替代,等待駕駛人恢復健康,如駕駛人患重感冒、發燒、或中暑需要治療,服藥後不具備安全駕駛的要求時,替代駕駛員是否從學校或公交客運單位征選出合格駕駛員短期義務替換。

  第三十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建議修改為:校園內有停靠條件的,應當選擇不妨礙他人通行,遠離可能發生危險的路段、建築物或設施的安全地點停靠。該校內停車點應由學校出具承諾函隨申請使用許可(第15條)一起報送審核。停靠點的標牌及等候區域經審核後由有關部門劃定。在學生上下學期間應優先讓學生上下車使用,其他方面用途應予配合不得與之爭搶。校外停車點由教育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安全、不妨礙他人通行原則確定之後,由有關部門劃定,專門用於學生上下學時段上車下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或車輛不得佔用。對於學校多的路段(一條路上好幾個學校)也可在上下學時段限制社會車輛通行。

本文由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楊靖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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