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15時30分,被告趙某在駕駛小客車行駛過程中將行人李某撞倒,後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事故後經檢驗,被告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嚴重超標,屬醉酒狀態。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責任。李某繼承人李某某等遂將肇事司機趙某、其配偶張某及承保肇事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
醉酒駕車情況下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王亮律師認爲,雖爲醉酒駕車,仍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抗辯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因被告趙某系醉酒駕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律師認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系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也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均僅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損害,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而並未免除保險公司因駕駛員醉酒駕車致第三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並且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是爲了讓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得到基本的賠償,僅以被保險人醉酒駕駛,保險公司就不承擔死亡傷殘賠償的責任,有悖於設立交強險的宗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王亮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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