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打官司越告不贏,爲什麼學習了很多法律知識還是爭不出個理?
解析:
實際在自我維權過程中,和多情況都是因爲自認爲都懂、全明白,不去諮詢專業部門;有的就是拿着法律規定按照自己理解的意思去主張權利,還特別強調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我們清楚,法律和與法律相關的訴訟、程序的形成,很難無師自通,需要專業人給予幫助。在自我維權過程中,相對比較難的就是有一些法律專業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或者知悉,否則很容易由於專業知識的匱乏而導致訴訟勝敗的傾倒。爲此律師提示:
(1)生效的法律文書當證據,其重要程度容易被忽視---如以此判決作爲證據,去打彼案件,獲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胡打官司,亂告狀”反而將自己陷於被動----如一個事實做了N個訴訟,以不同案由不立案,結果是越打越不利。(3) “慎戰”與“備戰”的思想融入到訴訟實踐中,注意雙刃劍的風險!
如今很多當事人在維權過程中,將自己的理由表述得非常詳盡,認爲自己的訴求一定會得到支持,但最後法院所做的判決和自己追求的結果卻存在一定差距,很多維權者對此不能理解。對此,根據以上分析的內容做一些總結。
很多當事人在維權過程中,尤爲是在訴訟過程中,存在一個誤解,認爲必須將自己的理由表述得非常詳盡,但忽略了維權過程的核心是證據問題。在日常的生活中、工作中,人們已經習慣運用語言溝通來處理各類事情,但是在法律範疇內的事件處理必須以證據來作爲主要內容以此維權。所以,在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維權者)不能理解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爲什麼和自己追求的結果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差距甚遠。一般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很多當事人在維權或訴訟中,大量陳述事情的經過,而且描述的非常細緻,不僅如此,還在自己是否佔理的問題上大量展開論證。當然,事實陳述和論證依據固然重要,但是一切事實和論據是否被法院認定,其基礎必須是以證據存在爲前提。而當事人經常在強調一個概念,就是“尊重客觀事實”,有的還引用法律專業用語“以事實爲依據”。熟不知審理案件中所謂的“事實”是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存在的事實,僅是單純的客觀存在而不爲人知的事實是不能夠作爲案件的定案依據的。所以,在維權中過於強調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不重視證據的存在是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在很多時候,由於當事人不懂得證據的嚴重性,隨意在一些書面的合同、協議、確認書以及一些文件上簽字,而導致不可逆轉的後果。在很多案件中,當對方拿出一份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文件時,這一方的當事人總是在強調,這份文件是在“什麼什麼”情況下籤署的。例如,當被逼無奈只能簽字、當時不允許我更改條款、當時不籤就買不成、當時不籤我就拿不到錢等等。但是諸如此類的解釋或者說辯解的理由都不能將已經形成的書面證據否定,這就是證據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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