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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盜竊罪
記者:我們還想了解一下,凌小娟等被告人殺人後,又拿走了姐姐家的2.4萬餘元以及手機、項鍊、手鐲、鑰匙等物。起訴書指控他們的行爲構成盜竊罪,你能從法理的角度解釋一下這種認定的依據和理由嗎?
葉建輝:本案中,凌小娟殺死姐姐的最終目的儘管是爲了非法獲得其財產性利益,但作案的當晚,幾名被告人的直接目的是爲了殺死凌小云全家人而並非去行竊,殺人行爲完成後又見財起意盜走財物的行爲是另一個獨立於殺人行爲之外的犯罪。從形態上看,這個時候的被害人雖然已經死亡,但家中財產現金等並非無主財物,所有權關係沒有變,被告人只要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就符合刑法關於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我們將這種行爲認定爲盜竊罪。
記者:“5·02兇殺案”如今一審庭審已經結束,檢察機關爲公正高效辦理這起案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獲得了社會廣泛好評,但是從社會警示的角度看,這個案件留下的教訓,還是想聽聽你的觀點。
葉建輝:大至社會交往,小至家庭生活,我們每個人的一生都會碰上這樣那樣的問題、產生這樣那樣的矛盾。學會調控自己的情緒與行爲,平和地化解心結,消弭矛盾對立,與人寬容相待,學會感恩生活就能知足常樂,就可以減少許多煩惱,避免許多本不該產生的後果。俗話說“退一步海闊天空”,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本案几名被告人,特別是主犯凌小娟,歸案後都不同程度地表達了悔意,但大罪鑄成,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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