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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遭“連坐”
記者:凌小娟因爲對姐姐有意見而萌生殺死姐姐的惡念,爲什麼要連姐夫、外甥一起殺死,甚至連姐夫的母親和保姆也想一塊殺掉呢?
葉建輝:這個問題觸及到本案的犯罪動機最核心的部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就此做過深入的調查。凌小娟主謀殺死姐姐一家4口,並企圖連姐夫的母親和保姆也一塊殺掉,是想通過繼承的方式來佔有姐姐一家的財產。凌小娟曾對被告人劉勝明、蘇可章許諾,他們殺一個(姐姐家的)人她就付給10萬塊錢,而凌小娟自己是沒有這個經濟支付能力的。她愚昧地認爲,這筆鉅額的殺人酬勞,可以通過殺死姐姐全家,造成姐姐家的遺產因爲絕後從而由自己的母親繼承,自己再設法佔有遺產。儘管歸案後的凌小娟一直迴避這個涉及犯罪動機的財產繼承問題,只供稱與姐姐的矛盾與積怨,但全案所查明的事實及同案犯的供述,都證實了凌小娟主觀上是具備這樣的犯意的,這也比較合理地解釋了她爲什麼恨姐姐,且將無辜的姐夫和兩個正處在花季的少男少女外甥也一併殺掉的原因。
犯傻不是病
記者:凌小娟在法庭供述中,否認自己是“5·02兇殺案”的主謀,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有程度不同的罪責推諉。法庭上,幾名律師還以凌小娟精神狀態不正常以及蘇可章患過腦膜炎,是腦子有問題的“傻子”爲由,質疑檢察機關爲什麼沒有對其作相應的司法鑑定等。葉建輝:法庭上被告人的供述出現變化,避重就輕,推諉罪責甚至翻供,應當說是一種常見現象。因爲經過較長時間的羈押後,被告人的情緒已經從被緝拿歸案之初的驚惶中逐漸平復下來。當面臨刑事責任承擔的後果時,他們作案前的“生死同盟”大多會瓦解,並作出“趨利避害”的選擇,企圖減輕自己的罪責,這通常是人的一種本能,並不奇怪。更何況檢察機關辦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法律規定被告人的供述也是證據,但是檢察機關辦案絕不會僅僅依靠供述,而是要全面地收集所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材料,用客觀、真實、完整的證據鏈條來證實犯罪。
本案在證據收集審覈的法律程序上與實體上所做的工作是非常嚴謹的。僅舉幾個例子:案件偵查中,被告人殺人後丟入河中的作案工具,在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人員的現場監督下由公安機關聘請專業潛水員從渾濁幽深的河水裏尋找打撈了上來;審查起訴階段,爲了查明被害人屍體上的傷口與作案工具吻合程度,進一步覈實每個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細節,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作了補充偵查;參與殺人謀劃的蘇潔因爲不滿18歲,爲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公開審理,我們就依法決定對其另案起訴;法庭還爲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兩名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
上述事實均可以說明,這個案件在程序和實體上,司法機關的執法是嚴謹有序、規範公正的,完全符合“兩個證據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5月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要求,這樣做就確保了案件偵查與證據審覈的高質量。
至於律師提出的對被告人蘇可章進行司法鑑定的問題,開庭前我們已經作過專門的調查研究。這個人情商智商是偏低一些,但未達到影響他的生活、工作與社會交往的程度。他作案前參與了精心策劃、殺人時頭戴面罩、作案後清理現場、歸案後推卸罪責,這些事實足以證明蘇可章思維與精神狀態正常,是一個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正常人。
通常,一個人情商和智商的高低只說明這個人的聰明程度,人的不聰明與司法上的精神病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社會生活中,人們常常把情商和智商偏低的不聰明者視爲“傻子”,如果不加甄別,把他們都放到法律的框架中去評判其刑事責任的大小和有無,那麼本案中敢置法律與親情於不顧、殺死自己姐姐全家的凌小娟,悍然向自己姨、姨丈和表弟妹舉起奪命鐵錘尖刀的蘇可章以及爲根本無法兌現的所謂“酬勞”而參與殺人的劉勝明等都不是聰明人,他們做出的是天下最傻的事情,從這個角度說,他們確是“腦子有問題”,那是否對他們也要進行司法鑑定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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