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2011年8月25日
——《婚姻法》:新解釋的新問題!
導視:
當婚姻遭遇房產,當愛情回到現實,一個《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引發的卻是法庭外的社會大討論。
市民:
我覺得對於女同志不太好吧。
市民1:
真正有感情寫不寫名字無所謂的。
我們的房子是否應署上雙方姓名,我們的財產是否應該在愛情之外標識清晰。
市民2:
兒媳婦的名字怎麼能加上去。
加名與徵稅,婚姻與愛情,現實與權益一條司法解釋帶來了一系列波及效應。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馬憶南:
我們都沒有想到它對社會的影響這麼大。
我們的婚姻觀會發生一個大的改變嗎?《新聞1+1》今日關注——《婚姻法》新解釋的新問題。
小片
男:
我們結婚吧!
女:
房子要三居室的。
男:
行,沒問題。
女:
還要帶衣帽間的。
男:
行,聽你的。
女:
我還要一個大花園啊。
男:
啊,行啊,這花園必須要大的。
女:
還有,房產證要寫我的名字。
男:
啊?
女:
房產證要寫我的名字。
主持人 張泉靈:
這裏是《新聞1+1》,我是張泉靈,您剛纔看到的這段其實是一個二手房網站的公司,在電視媒體上所做的一個廣告。我想這樣的一個廣告創意其實迎合了現在社會上討論的一個焦點問題,那就是對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的一個焦點。
婚前誰買的房子婚後如果要離婚的話,這個房依然歸誰對這個問題現在熱烈的討論,已經從網站上延伸到了我們的現實生活裏。
(播放短片)
字幕提示:
2011年8月20日新聞
小片解說:
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引發了各方熱議,尤其是關於婚前房產誰買的房子離婚後歸誰的規定歸對人們產生觸動,這幾天不少地方的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都是格外的忙碌。
揚州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工作人員 王嘉彬:
從(8月)13號開始每天都有十幾對。
解說: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隨着《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已經有城市開始出現房產加名熱,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共十九條,其中五條與房子相關,集中婚前個人按揭買房,離婚時歸個人。以及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讓很多夫妻覺得,只有在房產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婚姻纔算吃了定心丸。
佛山市民 邱先生:
畢竟那套房大家共同擁有。
佛山市民 陳女士:
是有一點點擔心。
記者:
爲什麼呢?
陳女士:
畢竟現在不像以前,現在的(婚姻)觀念跟以前的觀念不同。
解說:
與此同時與加名熱同時出現的,還有一些地方的房產交易中心,開始針對加名而增收契稅的現象。就在解釋出臺的這12天裏,有媒體報道,南京出現了《婚姻法》新舊司法解釋衝突的離婚第一案,南京的朱女士與丈夫高先生擁有一套住房,房子由高先生父親出資,在高先生婚前購買,因爲丈夫高先生存在過錯提出離婚,就在8月8號開庭時,朱女士還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主張丈夫高先生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有妻子一半。
可過了一個星期,就在一審判決下達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突然落地,根據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這套房子就跟朱女士沒有任何關係了。
張泉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一部契稅條例,如果按說根據統一的法規,針對一樣的問題最的稅收政策也應該是一樣的,但是現在各地的做法不同,這也就意味着各地對這個統一的契稅條例的理解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國稅總局應該儘快地來出臺一個統一的意見,並且在考慮這個具體的意見的時候,要充分地看到其實,現在社會上對有些地方打算收3%的稅已經開始有意見了,人們的說法叫做趁火打劫,這種意見應該是被考慮的,如果最後結論是不收稅,那麼儘快地告訴大家,如果最後的結論國稅總局會說要收稅,那麼需要有充分一個法理的依據,不僅法理依據要充分,而且要跟羣衆來做一個充分地解釋。
那麼其實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是這樣一種結果,就像現在南京的稅收部門說了,其實現在還沒有收到什麼的一筆稅是來加名字收稅的,一筆錢都沒有收到。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稅沒有收到但是落了一個與民爭利的名聲。
那大家要問了,說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也已經有十幾天的時間了,爲什麼到現在爲止,國稅總局還沒有說話呢,其實有一方面的因素必須要考慮到的,那就是國稅總局沒有想到這樣一個司法解釋會引發社會的如此高的關注度和爭論,甚至連法律部門也沒有考慮到。那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曾經參與過《婚姻法》司法解釋論證工作的,北大的教授馬憶南的觀點。
電話採訪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馬憶南:
司法解釋它不是立法活動,司法解釋都是爲法官操作法律提供一種指導,就是給法官用的,不是給老百姓用的,老百姓只有到法院去離婚,纔會用到這個司法解釋,如果不離婚,不到法院訴訟的話,是接觸不到這個司法解釋的,但是我沒有想到,我們大家都沒有想到這個司法解釋,它的影響力比法律還要大,有點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最高法院也完全沒有料到。
張泉靈:
一連串的沒想到,那麼究竟爲什麼這樣一個司法解釋會在社會上引起如此高的熱議,我們其實看一組數據我們就比較瞭然了。
首先我們找到了2009年第三季度民政統計的一個季報,在北京離婚率有多高呢,是20.6%,每五對夫妻有一對會走向分手。在上海這個數據更高一點,高達23.9%。
再來看房價,離婚的時候必然會牽扯到分房產,那麼根據2011年前七個月的統計,北京普通住房平均價格已經達到了每平米13623元,我們知道這個價格是前七個月新建住房的價格,如果用這個價格在北京買房子的話,已經在六環之外了。
既然有這麼多的人必然要走向離婚,既然離婚的時候要討論房子,那麼這件事情就會關切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也會自然地引起關注。
我們再來看一下,這一次出臺的這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中,其實有三條會涉及到房屋的產權問題,其中第七條說,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面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呢,其實就是婚後如果是給兒子買的房,那麼離婚的時候也沒有媳婦的份兒,那麼涉及房產方面的司法解釋,法律專家又會有什麼樣的看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孫若軍:
第十八條的規定是贈與人明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屬於他個人的財產,那麼這回的這個司法解釋,只不過是把贈與人換成了他父母,直接寫爲他父母,出資改爲購買房子,贈與是對於自己子女購買房子的出資,所以這個是原來的《婚姻法》上的直接的規定,只不過把它具體化了。
張泉靈:
那麼按照法律專家的觀點,就是這樣的司法解釋其實並沒有創新的意味,而只是把原來含糊不清的問題給清晰化了,讓具體的案例給具體化了,讓法官判的更加的明確一點。但是社會的不同的意見又出現了,那我們來看看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一個是專欄作家趙楚,他有一個說法,說立法不僅要考慮到立法者的主張,美好的意願,更要有真實的現實經驗基礎,預料到司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邏輯後果,這次新司法解釋引發熱議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按照司法解釋執法,很有可能會使婚姻更富於物質色彩的事情,而夫妻的關係會更加脆弱,這是他的擔心。
再看下一個,一位房地產評論員楊先生,他說到,說網友激憤地質問,確實觸及到婚姻的倫理本質,那就是婚姻並非只是肉體和利益的臨時結合,不能完全用市場經濟的交換理論來冰冷地調整。它應當也必須有人類的溫情,即便是婚姻破裂也應當讓溫情有所體現。
所以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個觀點,就是認爲這樣的司法解釋,似乎把婚姻變成了一個冰冷的東西,而把溫情給抹殺掉了,那麼我們不妨通過一個短片來了解一下,這一次新的司法解釋它的出臺究竟是基於一個什麼樣的背景。
(播放短片)
解說:
2009年11月本臺《今日說法》欄目就報道了這樣一起離婚引發的房產糾紛,在內蒙古一對共同生活了六年的夫婦,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卻因房產糾紛前後打了兩年的官司。
男方父親:
我就贈與了兒子,但是贈與兒子我不是贈與兒子的媳婦,不包括她,屬於我兒子的特有財產。
解說:
男方認爲,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贈與兒子的,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應該與女方無關。而女方認爲,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僅僅是平房,結婚後夫妻共同將平房擴建爲兩層樓房,翻蓋後的房子應該是婚後共同財產。
女方代理律師:
因爲這個財產是共同財產,我們認爲應該有女方的份額。
解說:
男方提出婚後翻蓋房子的所有資金都由自己的父母出資,並拿出大量證據,所以沒有女方的份兒,但是女方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女方代理律師:
畢竟她生了一個小孩,她看小孩,是不是家裏的一種勞動,是不是一種投資。
解說:
女方認爲生兒育女做家務也是一種投入,當然有權分房產,男方認爲分割電器存款可以接受,如果結婚才幾年,生了孩子就要拿出一半房產絕不答應。
男方父親:
看孩子是他們做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能跟房子又扯到一塊了。
解說:
回頭看不管誰是誰非,兩年漫長的官司讓這對曾經的夫妻感受到的是另外一種滋味。
孫若軍:
離婚率很高,結婚了幾年以後就離婚,那麼這個房產在家庭財產比例又很大,在離婚的時候房產歸屬的問題,婚姻登記的瑕疵出現的問題,那麼這幾個問題是這麼多年的一個非常疑難的問題。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作爲重點,那麼給了一個明確的處理意見。
解說:
對於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從2008年到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案件中向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急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此次《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或許能對近幾年來日益上升的離婚案,以及婚約財產糾紛案極大地提高判決效率和減少司法成本,但是這次司法解釋所引發的其他問題,我們又該如何面對呢?
張泉靈:
有人擔心這樣的司法解釋掩蓋住了婚姻的含情脈脈,但是法律界人士的觀點就是,這樣的司法解釋是給法官看的,等到你的婚姻弄到要去見法官的程度,用到這條司法解釋的程度,其實婚姻本身的溫情已經早就不存在了,需要的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判決。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來連線古曉丹女士,她長期以來幫助人來打離婚的官司,首先想問一下古律師,在離婚的案件當中,你碰到的,牽扯到房產糾紛的比例會有多高?
電話連線
北京市律師協會 律師 古曉丹:
像我們代理這個離婚案件裏面有關房產的比例佔到了90%以上,而且情況往往都比較複雜,最主要表現在涉案房產價值高,出資情況比較複雜,大多數都牽扯到了父母出資,那證據蒐集方面也比較困難,法律適用上存在盲區,這樣一些情況。
張泉靈:
那麼在諸多的說不清的問題當中,哪一部分是最說不清的,而且現在急需要這樣一個司法解釋,來幫助把這樣的案件縷清。
古曉丹:
在房產糾紛裏面最講不清楚的就是這次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的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這個關於父母出資購房,在我們承辦的大量離婚案件裏面,涉及到的涉案房產很多都有父母出資,在以前的司法解釋中,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會被認爲是贈與雙方的,這樣可能意味着小兩口結婚沒多久離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離婚時,父母大都反悔,出現僞造借條、僞造贈與合同這一系列不規範的行爲非常之亂,那這次的司法解釋就對這個問題予以了規範,將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認定爲該子女的個人房產。
那第二個問題呢,是關於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問題,這個問題爭議更大,如果是以產權登記時間爲標準,那麼房子登記在婚內,就應該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從購房時間購房款來源一看呢,又是來自於婚前,那麼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三沒有出臺之前,在司法實踐中是出現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問題,如果將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問題,這個贈與視爲一般的贈與,根據這個合同法的規定,不經過公正或者是過戶登記,這個贈與是能撤銷,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將它視爲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經過公正或者是過戶登記,這個贈與也是有效的,因此關於這個問題,法院也出現了不同的判決,這次的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
張泉靈:
謝謝,古律師。
那麼現在看起來呢,法律界人士的確非常需要這樣的司法解釋來幫助判案子,但是網友又提問了,就是你案子判的是方便了,但是公不公平呢,特別是對於在現實社會當中明顯的處於弱勢的女性是否更加的不公平?
(播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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