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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小張通過招聘到一家旅遊公司工作,在面試的時候負責面試的領導和他談了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待遇等各方面的事項,小張覺得很滿意,便很快來該公司工作。工作一個月後,小張發現單位一直沒有和他簽訂書面合同,小張找到負責人要求辦理手續,但負責人告訴他因爲公司事務繁忙,過一段時間會跟所有新招來的新人簽訂。這樣,又過了一段時間,單位又用各種各樣的理由推脫。而且小張在工作中的工作崗位、內容、特別是待遇方面都和當初談的不一樣,小張又找到負責人,要求籤訂合同並按照當時約定履行合同內容,但都遭到單位的拒絕,2010年7月小張無奈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律師分析: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劉麗娜律師表示,案例中的情況在實踐中很多人可能都遇到過。法律雖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遇到這種情況,最大的問題就是在勞動者在維權時會存在舉證困難。而本案的當事人在進行勞動仲裁的過程中手上基本什麼證據也沒有,這使他維護自身權益變得非常困難。
律師提醒:
1、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時要簽訂勞動合同且必須爲書面的形式,所以勞動者在應聘的時候一定要把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雙方商談的待遇等各方面內容明確詳細的體現在勞動合同中,這樣在日後發生爭議的時候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一旦已經發生了上述的情況,並且已經就此發生了勞動爭議,那麼勞動者也並不是毫無對策。因爲除了勞動合同這一重要證據以外,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勢必會保留有能夠證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例如工作證件、工作服、工作記錄等;當然同事的證人證言也可作爲輔助的證據證明。所以如果遇到了不遵守法律的用人單位建議勞動者細心蒐集和保留證據以作爲日後維權的武器。
【本文由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劉麗娜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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