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胡某在某區設立了一家健身房對外經營。唐先生在胡某的勸說下,於2010年3月19日簽下健身服務合同。根據健身房制定的收費標準,唐先生向胡某交納了爲期一年的健身費900元,並得到了會員健身卡。2010年4月10日,健身房突然稱要進行裝修,一個月後會重新開業。但一個月後,健身房並沒有如期重新經營。健身房聲稱可以爲會員退費,唐先生辦理了退費登記。但此後唐先生並沒有得到退款,反而多次遭到胡某的搪塞。唐先生將胡某訴至法庭,請求判令退還健身卡中的餘額825元及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唐先生所提供的健身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唐先生當庭放棄索要違約金法院予以確認。而胡某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參加訴訟,視爲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故法院判決胡某歸還唐先生會員卡內餘額825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違約行爲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因爲合同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意識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簽訂合同後,除有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結合本案分析,唐先生根據健身房制定的收費標準,簽下健身服務合同,合同成立並在相應的期間內有效。胡某作爲健身房的經營者在收取了服務費用後,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唐先生提供一年的健身服務,然而實際上胡某的前述行爲已經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唐先生可以要求胡某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的服務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唐先生主張返還會員卡內餘額825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其當庭表示放棄索要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同時體現了唐先生處分民事權利的自由。爲此,法院的判決完全正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劉淑霞 吳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