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律師,你好!我祖上在香港買了一間房子,房契上擁有者寫的是我曾祖父與曾祖母的名字,現在兩老已經不在人世了。直接繼承人我的祖父祖母也不在了。我祖父有三個孩子,分別爲我的大伯,二伯與我的父親。我的二伯藉由妻子那邊的關係已經到了香港10多年,一直居住在我曾祖父買的那間房子。現在我大伯跟我爸想要把那間房子賣掉,但是我二伯卻推說永遠也賣不了,並表示不知道房契在哪裏,不能由他們三兄弟繼承。請問,如果沒有房契的原件(二伯說不知在哪,是否可視爲不見了?若不見了,可以辦理房產的繼承嗎?),就不能繼承產權了嗎?而我們現在手上擁有的是當年曾祖父與賣家的房產買賣合約書的複印件。還有一個比較疑惑的地方,現在二伯說那個屋子由於香港政府勒令進行維護工程,需要我爺爺奶奶的死亡證,這樣纔可以免除一些費務。而那些證明現在在我父親手上,我們在由於着該不該給。如果給了,二伯可以通過這些證明與房產證(假設在二伯的手上)來辦理房產的繼承,從而將屋子納入其個人囊中嗎?希望可以指點迷津,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