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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發表人: ant    提問時間: 2011-01-20 14:03
 標題:諮詢房產糾紛的問題
內容:

    律師,你好!我祖上在香港買了一間房子,房契上擁有者寫的是我曾祖父與曾祖母的名字,現在兩老已經不在人世了。直接繼承人我的祖父祖母也不在了。我祖父有三個孩子,分別爲我的大伯,二伯與我的父親。我的二伯藉由妻子那邊的關係已經到了香港10多年,一直居住在我曾祖父買的那間房子。現在我大伯跟我爸想要把那間房子賣掉,但是我二伯卻推說永遠也賣不了,並表示不知道房契在哪裏,不能由他們三兄弟繼承。請問,如果沒有房契的原件(二伯說不知在哪,是否可視爲不見了?若不見了,可以辦理房產的繼承嗎?),就不能繼承產權了嗎?而我們現在手上擁有的是當年曾祖父與賣家的房產買賣合約書的複印件。還有一個比較疑惑的地方,現在二伯說那個屋子由於香港政府勒令進行維護工程,需要我爺爺奶奶的死亡證,這樣纔可以免除一些費務。而那些證明現在在我父親手上,我們在由於着該不該給。如果給了,二伯可以通過這些證明與房產證(假設在二伯的手上)來辦理房產的繼承,從而將屋子納入其個人囊中嗎?希望可以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部門: 房地產    回覆時間: 2011-01-20 22:06    是否超時:

尊敬的ant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香港《無遺囑遺產條例》等繼承法律規定,您的曾祖父母去世後,其名下的房產由其子女即您的祖父繼承,現您的祖父母也已經去世,則該房產由其子女即您的大伯、二伯和您的父親平分繼承。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明示,則一人不能繼承。具體辦理程序請到香港相關機構諮詢和辦理。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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