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務員,08年和老婆協議離婚,有一處房產,當時口頭說給孩子,房證是我的名,09年,我面臨升職,我前妻找到我要求復婚,否則就上我單位去鬧,讓我升不了職,並給我寫了一份合同,大意是,復婚後不能離婚,如果我再提離婚就讓我給她八十萬並把房子給他,因當時要升職,沒辦法我只好籤字,上次離婚時我就有外債十八萬,現在還了二萬,我想請問,我現在想離婚對當時籤的合同有什麼影響?如果我起訴離婚我是不是要給他八十萬才能離婚,否則離不了嗎?謝謝!
尊敬的liganga網友: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之規定,確已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婚姻法確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原則。根據您的敘述,您的妻子的行爲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你們之間的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你們是否能離婚,應當以婚姻法規定爲準。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 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