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zzz1965001網友:
您好,現就您的諮詢,答覆如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這唯一的區別造成了兩者在本質上存在不同。
至於在您所提到的解除合同的補償金,如果協議解除則二者沒有太大區別;但若不能協商解除,往往解除難度較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王偉政律師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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