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弱女子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時,財產分割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您生活困難,男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另外,男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您作爲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您不必太擔心,法官會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決的!如果您不是太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建議您委託專業律師代理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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