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鄰居“牽線”買到房後,對方承諾的報酬沒兌現,後來又嫌鄰居在裝修過程中“擾民”,使矛盾再升級。自認“吃虧”的一方惱羞成怒,跑到鄰居所在單位散佈“桃色謠言”,被鄰居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區法院一審認定其侵犯了鄰居名譽權,依法應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趙強看中某小區一套房,但因價格問題遲遲未能交易。後來,發現朋友李軍就住在這套房的隔壁,在李軍斡旋下,房主將房賣給了趙強。
趙強當初承諾,李軍如果幫他買下這套房,能得到2萬元酬勞,但直到房子過戶後一直未兌現。李軍心中不滿,加之趙強裝修房子,鑿牆鑽孔地讓他心煩,兩家多次發生口角。於是,李軍來到趙強所在單位散佈“趙強與女員工關係曖昧”言論,並張貼“大字報”。
趙強遂以名譽權遭侵害爲由起訴李軍,要求其在單位內公開道歉,並張貼公告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庭審中,李軍不能舉證證實趙強和單位女員工有越軌之事。
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被告在原告工作單位書寫謠言示衆的行爲故意貶損原告人格,損害原告尊嚴和名譽;且是在公共場合,社會影響較大,造成了不特定人對原告人格評價的降低。被告主觀上有過錯,其行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關於原告訴求精神損害5000元,法院認爲,被告行爲確給原告身心造成不同程度損害,但由於原告未提交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據,法院根據侵權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爲1000元。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自該判決生效起10日內,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將其道歉書張貼於原告單位,內容需先經法院審查;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1000元。(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律師說法
據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昊解釋,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方承擔民事責任及賠償損失。侵犯名譽權案件中,侵權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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