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銀行臺階瓷磚鬆動和缺損,前來取錢的大媽摔倒在地,後被醫院診斷爲腦溢血。大媽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日前,法院一審宣判此案,銀行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義務,應當承擔7成賠償責任,賠償原告7000元。
今年3月24日下午,71歲的嚴大媽來到本市河北區某銀行取工資。由於臺階瓷磚鬆動和缺損,嚴大媽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保安見狀將其扶起。嚴大媽於3月30日到醫院看病,被診斷爲:雙側硬膜下血腫、腦溢血等,住院手術治療20天。事後,嚴大媽與銀行多方交涉賠償事宜,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日前,仍在治療恢復中的嚴大媽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賠醫藥費、營養費等3萬元,並要求銀行道歉。嚴大媽認爲,銀行作爲服務場所應爲客戶提供安全良好的設施,其臺階存在明顯缺陷,致其摔傷腦部溢血,銀行理應承擔責任。
被告銀行則認爲,瓷磚缺損並不一定導致原告摔倒,因爲每天進出銀行的人都沒摔倒。而嚴大媽本身年老體弱、有多種疾病,其摔倒自身有一定的原因和責任。被告表示,對嚴大媽的醫藥費等認可,但認爲護理費要求過高。
河北區法院認爲,被告作爲經營者和房屋的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義務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年齡較大,外出行走應注意安全;原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對自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關於原告要求護理費6600元,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出院後需要護理,因此其要求給付出院後的護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對上述經濟損失承擔責任的比例3:7爲宜。綜上所述,判決被告銀行給付原告嚴大媽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共計10000元的70%,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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