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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wangyou
提問時間:
2010-12-2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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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他這麼做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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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我和甲某之間存在經濟糾紛。甲某有我寫具的欠條4000元。因爲我沒如期還上欠款,最後發生爭執。甲某在我不在的時候私自轉移了我公司的價值原價5萬元的設備,(有限公司,我是法人)。我想請問,他這樣是否合法。他是否有權利私自處理這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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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債務債權
回覆時間:
2010-12-20 17:11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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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wangyou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甲某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因爲根據公司法,出資人出資成立公司以後,所有出資在法律上已經成爲公司的財產,而非出資人的財產,出資人享有的只是股權。債權人不能用公司的財產來抵償公司股東的個人債務。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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