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表人:
李靜
提問時間:
2010-12-20 13:49
|
|
|
標題:入住酒店被盜 酒店拒絕賠償 |
|
|
|
內容:
我們前些時間入住某酒店被盜,後立即報案,但到現在爲止警方都沒有給出一個破案的結論出來,現我們要求酒店賠償我們的被盜損失,但酒店方面要求我們拿出證據,而這一個有力的證據只有公安部門的結論才最有說服力。現在我們想起訴酒店在安全防護方面做得不到位,導致消費者被盜,故要求酒店賠償。請問這個要求合理嗎?我們被盜一共有兩間房,大概有2萬多元的直接損失!如何起訴酒店?
|
|
|
|
|
|
|
|
|
回覆部門:
民事訴訟
回覆時間:
2010-12-20 17:08
是否超時:
否
|
|
|
尊敬的李靜網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我們對您丟失錢款深表同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依照該條規定,你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應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你在酒店丟失錢款以及丟失錢款的具體數額;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你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 程新霞律師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