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知你們當初轉租的時候是否經過房主同意?如果沒有,這可算是重大過失,對你不是特別有利。另外,原承租人在轉租給你的時候,是否知道將要拆遷的事情?你是否有相應證據?你可能的支出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可能的房租,第二部分是裝修費用,第三部分是貨款。房租你交給誰了?原來的租賃合同對由於拆遷發生的問題是怎麼約定的?裝修費用的承擔要看你裝修時有沒有經過房主同意?至於貨款,你應當給付。但考慮到你們有其它糾紛,你可以等其它糾紛解決後,再給付。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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