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用三輪車在河北區快速路禁行區域將一停車檢查車況的中年男子當場撞死。案發後,肇事司機報警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並積極與受害者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10萬元獲得了諒解。日前,河北區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從輕處罰建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案發當日13時左右,家住北辰區的徐某駕駛自家的農用三輪車,沿河北區鐵東路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駛。由於此段道路屬於三輪車禁行區域,徐某開得格外快。當三輪車行駛至志成橋附近時,遇市民吳某因汽車故障停車檢查車況,由於農用車車速過高,當場將吳某撞倒在公路上。事故發生後,徐某委託他人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經交管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後吳某因創傷性休克死亡。
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徐某索賠損失。後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一致協議,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被害人家屬自願撤訴,並請求法院對徐某從輕處罰。
河北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徐某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肇事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徐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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