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在超市買了8盒乳酪,結完賬卻發現其中7盒都過保質期了,消費者爲此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0倍賠償。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被告超市出售的涉訴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支持了消費者訴求。
今年2月1日,市民劉某到一家大型超市位於本市河東區的分店購物。結賬後,劉某未待離開收銀臺,即發現其所購買的8盒“大M巧乳酪”中有6盒的生產日期爲2013年10月18日,1盒的生產日期爲2013年10月25日,而該商品的保質期爲12個月。爲此,劉某找到該店面工作人員,指出其所購買的7盒“大M巧乳酪”明顯超過了該商品外包裝標識的保質期限,屬於過期食品,要求解決此事。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劉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分店及其所屬超市10倍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1484元。
針對原告訴求,二被告辯稱,本案的涉訴商品系冷凍冰鮮食品,二被告對這類商品有嚴格的進貨流程,完全是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要求進行銷售的,不會出現銷售超過保質期商品的情形。並且,在其超市系統中也查不出涉訴商品的批次,故對原告所述在被告店面內購買過期商品的事實不予認可。
結合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法院認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衆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本案中,涉訴的7件商品明顯已經超過其外包裝上標識的保質期,應當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作爲消費者,在被告某超市分店處購買到了過期食品,有當天的購物小票爲證,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現原告主張二被告應當就本案涉訴商品總價款支付10倍賠償,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即本案中二被告應當賠償的數額爲1484元。被告分店於庭審中辯稱,本案的訴爭商品並不是其售出的,但其未能就此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另依照法律規定,被告超市對其下屬的分支機構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分店賠償原告1484元;被告超市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40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96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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