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與其他商品不同,房屋的銷售多數是期房。爲了多拿提成,部分售樓人員藉機隱瞞或未告知房屋的真實狀況。本報不久前報道了一家知名地產商欺詐售房的情況後,很多市民稱也有類似遭遇。其中,市民朱先生說,他購買了金地集團紫樂名邸一棟別墅,宣傳圖紙中的車位和小院面積大幅縮水。事後,他進一步瞭解到,金地集團在本市欺詐售房早有先例,今年5月還曾被工商查處。朱先生說,金地集團是上市公司,設置“陷阱”矇騙購房者,實在不該。
購房者:小院和車庫被“縮水”
“賣房的時候,金地集團的人只揀‘好處’說,不利的因素隻字不提。他們手裏明明握着準確的房型圖,但就是不給我看,偏要拿與事實不符的宣傳冊來騙我。等我發現上當再去找,他們現在卻說宣傳冊只是個參考,不算數。”朱先生說。
朱先生購買的別墅是“紫樂名邸”,開發商是金地集團天津投資公司。他買房子時,售樓處的範經理拿給他看的是“中庭別墅I”房型圖。“她說我的房子就是這個戶型,建築面積稍大些,總價比別的房子低,是該公司推出的特價房。她勸我抓緊定,否則就被別人搶了。”朱先生說,這套別墅總價758萬元,對他而言,是個天文數字,但是,想到父母年紀越來越大,爲了給老人改善環境,衝動之下,他決定貸款購買。
2011年4月10日,朱先生付款、籤合同。這個時候,他才第一次看到附在銷售合同上的“真實”房型圖。“無意中,我發現一個問題:合同上的地下車庫與‘中庭別墅I’相比,窄了一大塊。我當時就提出了異議,並找到金地集團的現場銷售負責人。該負責人解釋說工程正在建設,無法到現場覈實,等到施工現場允許進入時,現場確認,如車庫的面積確實少,開發商可予以補償。”朱先生說,這個時候,200多萬元的首付款和稅費,他已經全部都交了,“再說,金地集團是上市公司,有銷售人員的承諾和銷售材料在,應該不會出意外。我就沒有多說什麼。現在想來,當時的這個舉動太草率了。”朱先生說。
2011年10月,別墅的主體施工基本完成,朱先生進入到施工現場,經現場比對,確認房屋狀況與“中庭別墅I”宣傳圖有較大區別。“地下室的車庫嚴重縮水,贈送的面積少了近7平方米,這樣一來,汽車出入非常不便;一層的南小院有縮水,較宣傳圖減少約2平方米;採光天井處多出一個挑檐,影響了地下室的採光。”朱先生說,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按照金地集團的說法,車庫和小院都是贈的,其實,這些部位雖然沒有標註單價,但都是包含在總房款裏面,“如果少了建築面積還好辦,可以按照房屋單價退房款。現在贈送的面積少了,難道我們就只能吃啞巴虧?”
朱先生說,已經過去了近兩年,金地集團屢屢說請示領導,但始終沒有合理的說法,最長的一次請示長達10個月,打客服電話也長達2個月無人理睬,他至今都沒能入住,“儘管房子住不上,揹負的鉅額債務卻甩不掉。我始終想不通的是,金地集團是上市公司,咋能做出這樣糊弄老百姓的事兒呢?”
地產商:示意圖不能視爲合同要約
調查中,記者拿到了“中庭別墅I”房型圖。記者看到,朱先生所購買的該棟房屋,被標註在該房型涵蓋的“黃格”內。“賣樓時,售樓員就是拿着這個房型圖,現在,他們一個招呼不打,就把我家的房子給縮水了。我該怎麼辦?”朱先生無奈地說。
此外,朱先生向本報提交了多份錄音。其中,兩份錄音是籤合同後不久,朱先生和銷售範經理的交涉過程。記者發現,在錄音中,範經理明確提到“我們賣房的人也不知道圖紙……實際現房也不讓我們進去,現房是什麼樣的確實不知道。包括跟沙盤不一樣……”
記者與金地集團天津公司營銷部門負責人取得聯繫。“售樓處的房型圖只是示意圖,一切要以最終合同爲準。我們的‘示意圖’後面,都標有‘實際尺寸以合同附圖爲最終依據’的字樣。朱先生已經在購房合同上簽字,代表他認可購買該套別墅。”該負責人稱,該公司曾多次接待朱先生的投訴,院子和車庫都是開發商贈送給業主的,不在銷售的建築面積裏面。他們賣的時候是期房,確實不能100%都介紹到,樣板間、沙盤等資料,都不能作爲銷售要約。
“每個房子不可能一模一樣,我們的房型有9大種18類,不可能全部都印出來。實際交付的房子與當初的示意圖比,有的地方可能小點,但有的地方還要大一些。”金地集團該負責人稱,籤合同時,銷售人員並未承諾“如車庫縮小給予朱先生補償”,此外,該集團是委託外面的銷售代理公司代爲銷售,也不能排除個別人員爲急於賣房子誤導的可能。在本報的協調下,該負責人聽取了朱先生提供的錄音,確認了談話的真實性。“現在看來,銷售人員當時的確有失誤,沒有全部告知房屋的真實狀況。”該負責人承諾會積極與朱先生聯繫,協商處理此事。
工商:曾就虛假宣傳開罰單
朱先生稱,他在與金地集團交涉時瞭解到,受騙的購房者大有人在。本市工商部門曾對金地集團進行過行政處罰。
記者從工商河東分局處證實了朱先生的說法。據介紹,今年5月底,該局接到其他羣衆的舉報,對金地集團虛假宣傳售樓行爲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罰款17萬元。該處罰也是近年來本市工商部門針對開發商虛假宣傳開出的首張罰單。
工商部門查明,金地集團銷售“金地紫樂名邸”時,利用沙盤展示、彩印資料、DVD光盤等形式,介紹該樓盤(期房)的小區佈局、環境、別墅內部結構等。別墅樣板間展示的是I戶型,交付購房人的別墅是I’戶型,金地集團未向購房人介紹兩種戶型及區別,至案發止,銷售人員和購房人也不知有I和I'兩種戶型。金地集團的銷售合同規定,“凡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範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爲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工商部門認爲,金地集團使用的“銷售合同”,混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律概念,推卸自己責任,加大購房人的購房風險的不平等,該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屬合同違法行爲。金地集團關於“南北區各有一個會所”的宣傳,和“樣板間展示的車庫面積大於實際贈送的車庫面積”的行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於容易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
採訪中,金地集團營銷部門負責人證實了上述行政處罰書。不過,他堅持認爲,該處罰書涉及的內容與朱先生的情況雖有類似,但並不相同,更不是同一個事件。不過,該公司將正視上述問題,規範營銷人員的銷售行爲。
朱先生承認河東工商的處罰與他的事情不是同一個事件。不過,他認爲兩件事情有很多相同點。“樓書的宣傳,應視爲合同的一部分。河東工商的處罰書,已經確認了這一點。金地集團的‘樓書宣傳不算數’說法,是不能成立的。”朱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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