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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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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蘇雅楠”:我們小區由於沒有正規物業管理,私裝地鎖十分嚴重,滿地的地鎖已經影響到小區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已有多名老人和兒童被地鎖絆傷。小區內有限的停車位已被“瓜分”完畢,有時小區內車並不多,但因爲安裝地鎖,即使有空地也導致我們有地兒不能停。[詳細]
網友“吳培娜”:我們小區空地幾乎裝滿了地鎖,什麼樣子的都有,還有砌石頭磚塊的。街道不管,說是需要找城管解決,可是過了好幾個月了,地鎖在不斷上漲,還是沒人管。[詳細]
網友“李娜”:自從物業公司擅自將公共車位裝地鎖收費後導致居民瘋裝地鎖“搶”車位。如今廣場、綠地、消防通道遍佈地鎖,原本寬敞的道路如今也不足消防通道最低4米的要求,造成消防隱患。[詳細]
【“私裝地鎖”曝光臺】
小區內地鎖密集 |
私裝地鎖氾濫 拆除卻不容易 |
地鎖造成小區內交通不便 |
各式地鎖齊上陣 |
地鎖無人管 停車難上難 |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魏曉晗律師認爲:小區內私裝地鎖屬於違法行爲,另外,私裝地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安裝人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第一、對於建築區劃內規劃出停車位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此情況下,業主通過購買或承租的方式對停車位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在保障小區道路順暢通行的情況下安裝地鎖並不違法。但是,安裝地鎖應符合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小區內消防通道不小於四米,否則消防部門有權進行相應處罰。
現行法律雖無明文禁止在停車位上安裝地鎖,但對停車位佔有、使用的方式應僅限於車輛停放,安裝地鎖的行爲並非對停車位的合理使用且增加了過往行人的注意義務。私裝地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安裝人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對受害方予以賠償,賠償的金額、比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外,如小區物業對車位進行相應維護並收取一定服務費,則也要依過錯原則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詳細]
既然不合法,又怨聲載道,爲什麼私裝地鎖的行爲不但沒有剎住,反而愈演愈烈?“誰來管、誰能管”成爲解決私裝地鎖問題的癥結所在。
物業、居委會:物業、居委會雖可以制止居民在小區內私設地鎖,但不是執法部門,只能勸說,貼整改通知,所以收效甚微。
公安交管:如果私裝的地鎖釘在了小區外的道路上,公安交管部門將予以拆除,如果是小區內,不屬於其管理範圍。
綜合執法:目前並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由綜合執法來管此事。因此,很多綜合執法人員以沒有“執法權”對私裝地鎖一事採取的是迴避態度。
日前同樣是停車位緊張的北京市出臺了最新的針對私裝地鎖的管理辦法《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其中,針對小區內私裝地鎖霸佔公共居民共同享有的公共停車位的問題,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
與此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具體的處罰處理措施,明確公安交管、住房城鄉建設、城管三部門分別對應管理道路、居住區和其他公共區域三類地區的私設地樁、地鎖行爲,不僅將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當事人不在場或拒不拆除的情況下,還有權強制代爲拆除。
“私裝地鎖”的話題也受到了北方論壇網友的廣泛關注,大家紛紛跟帖發表自己的見解,提出自己的建議。
網友“蒲公英精靈”:應明確行政執法主體,避免推諉扯皮。
網友“HADT”:應該賦予執法單位“強拆”的行政權力,如果“強拆”地鎖也要走程序告知警告之類的,那執法效率也太低了,對違規地鎖必須發現一個拆除一個!
網友“小能手一號”:我個人覺得設置地鎖體現了部分市民自私利己的心態和對他人權益的漠視。因此,應該加強宣傳提高居民的素質,制止這種不文明行爲。
網友“懶羊羊的過客 ”:居委會和物業應該重新規劃停車位,統籌小區資源,儘量做到公平,讓小區停車位可以“共享”。
網友“細碎的風 ”:老舊小區停車條件有限的,可由政府出面,看看周邊學校、企事業單位等晚上是否有空閒場地加以協調解決。
網友“多拉T夢”:我認爲應該增加公交車的普及面,很多新建小區門前公交車不很便捷,小區業主也不得以才購買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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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緊缺是不爭的事實,但相關法規不夠完善、管理不及時及管理主體不明確等問題也應該引起人們的重視。治標還要治本,“拆”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於如何根除私裝地鎖現象,其他省市的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鑑,但要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加以創新和改進,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停車難的問題,讓小區迴歸清淨、有序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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