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此次託寄的是塑料瓶裝蜂蜜(價值250元),本人在寄件前明確詢問了快遞員是否可寄,快遞員對物品進行了驗視,認爲可寄出。
之後,寄件損毀。找韻達公司,韻達塘沽二公司快遞員認爲公司未對他進行業務培訓,他本人不予賠償。投訴韻達總部,客服告知:因爲本人向國家郵政局進行投訴,所以只能按照運費的6倍進行賠償(15X6=90元),要是未投訴,便有可能提高賠償。
請問律師,能否根據韻達公司的快遞單,要求其對損毀的寄件要求按照原價賠償(250元)並賠償快遞費(15元)?
附錄:
韻達快遞單的背面印有《快遞服務協議》,裏面有如下內容:
“三、快遞服務組織依法收寄快件,對信件以外的快件按國家規定可以要求當場驗視,驗視僅對快件物品是否屬於禁寄品進行確認,不對快件物品的數量,質量進行查看。對禁寄品和拒絕驗視的物品不予收寄。
六、賠償
2、寄件人確認交寄的快件價值不超過人民幣壹仟元,快遞價值超過人民幣壹仟元的務必當場報價,如未當場保價,發生損毀丟失的,按照快件的實際價值賠償,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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