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工商部門接羣衆舉報,反映當事人XX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在靜海電視臺一臺發佈“胰島活力源片”藥品廣告,廣告內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
處理結果:
經工商部門覈查,該生物製藥有限公司在靜海電視臺一臺發佈“胰島活力源片”藥品廣告,“胰島活力源片”是處方藥,批號爲國藥準字Z20063222,廣告費用是1000元,有票據。該藥品的廣告中含有“全面淨化全身大小血管,使全身器官得到營養,恢復活力,併發症徹底痊癒”、“胰島功能徹底復活併發症連根除”、“只需三療程,今後不吃降糖藥,血糖從此不再高”等廣告用語宣傳其所售藥品,此行爲已違反了《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的相關規定。工商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廣告行爲,並做出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當事人構成了《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第四條“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廣告,但不得在大衆傳播媒介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衆爲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衆發佈處方藥廣”所指的違法行爲;構成了《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所指的違法行爲;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所指的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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