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消費者在XX通訊器材銷售中心購買一部三星牌(SHW-M110S)手機,使用中發現手機內存有大量的通話和短信記錄,認爲自己購買的是部曾經使用過的手機,因與商家交涉未果,故向工商部門申訴。
處理結果:
經工商部門調查,消費者申訴情況屬實,經銷商將舊手機翻新後當作正品銷售,已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爲。依據《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爲消費者全額退款,並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經營者隱瞞翻新的情況,違反了《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九)項“禁止經營者採取下列手段欺詐消費者:(九)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時,隱瞞翻新、修理的情況”的規定,構成了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時,隱瞞翻新、修理的情況的行爲。根據《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欺詐消費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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